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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法院原副院长蒋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蒋某于2018年至2021年期间任职于某市法院,利用其分管执行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案件执行材料、虚增执行费用等方式,侵吞本应上缴国库的执行款共计3.8万元。其犯罪手段表现为故意隐瞒案件执行进度,虚构第三方支付凭证,将公款转入个人控制账户。2022年群众举报后,某市纪委启动专项审查,发现蒋某多次通过关联企业转移涉案资金,最终锁定其犯罪事实。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行为导致某市法院执行资金管理漏洞,造成国有资产轻微流失。案发后相关部门对司法系统财务制度进行专项整改,挽回部分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初核,某市纪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因原审存在程序瑕疵,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最终通过庭审查明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系统内部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防范利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维护司法廉洁性。

分类:贪污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