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科级干部陆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2年期间,某市行政审批局在办理国有企业项目审批过程中,陆某利用其分管财务的职务便利,伙同科室其他工作人员通过虚增项目成本、伪造审批文件等方式,侵吞国有资金共计320万元。该笔资金被私分用于发放福利及个人消费,其中陆某个人分得80万元。2023年巡视巡察发现该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存在严重漏洞,经审计确认资金流向后,纪检监察机关对陆某立案调查。陆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还部分赃款,但在二审前仍未说明全部资金去向。其行为导致某市国有企业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严重破坏行政审批领域廉洁生态。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违法所得。陆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行政审批领域国企人员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的严重性,警示必须完善监管机制,强化制度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