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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副局长罗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罗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财务工作职务便利,伙同局内其他班子成员通过虚构司法服务项目、虚增采购价格等方式,侵吞单位国有资产共计280万元。该资金被私分至个人账户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消费,其中罗某个人分得60万元。2022年群众通过信访渠道举报该局存在违规资金分配问题,某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后,发现罗某等人存在严重违纪违法线索,遂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罗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赔赃款120万元并认罪悔罪,导致国家资产损失达280万元,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

审理过程

该案经群众举报立案侦查,因原审存在证据瑕疵进入再审程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罗某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司法机关人员必须严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司法廉洁性。

分类:贪污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