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态环保局原处长张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张某在担任某县生态环保局主管副局长职务时,利用负责环保整改项目验收的便利,通过伪造验收报告、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侵吞某企业环保设施改造补偿款共计12万元。其犯罪手段表现为:在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企业资产处置收益,通过亲属代持方式转移赃款,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及挥霍。2023年3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所在单位资产异动线索,经某县纪委监委初核后启动调查程序。张某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某县环保局在改制期间出现资金监管严重失缺,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8.7万元,且影响环境治理项目正常推进。
审理过程
经某县纪委监委初核,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认定张某贪污罪成立。
判决结果
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部门人员要严守改制期间资金监管职责,强化巡视巡察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