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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原财务科长崔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崔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组成员时,利用审核资产处置方案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职工安置费用等方式,侵吞企业改制过程中未分配的国有资产共计320万元。其将赃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部分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接群众举报启动调查,调取崔某任职期间的资产处置档案发现异常数据,经审计确认其贪污事实。崔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还赃款150万元,但对剩余资金拒不说明去向。该案造成国企改制资产严重流失,影响改革进程,引发职工信访事件,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某县监委于2023年4月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法进行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崔某犯贪污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未退赔的170万元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期间财务人员应严守职责边界,贪污公款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动摇改革成果必将付出刑事代价。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