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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原处长崔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间,崔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及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虚增施工成本等方式,侵吞某市政工程专项拨款。其在工程项目结算环节,指使下属虚报工程量,套取财政资金共计320万元,将款项转入个人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2023年8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崔某任职期间工程资金异常流动,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查后,于2023年10月对其立案调查。崔某在调查中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其子女教育投资及海外置业,导致某市政工程因资金挪用延误工期6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

审理过程

某市纪委监委对崔某涉嫌贪污问题立案调查,经依法查封其资产、调取银行流水等证据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崔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崔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人员在工程建设领域滥用职权侵吞公款的严重危害,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