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医院原院长董某贪污案(改制隐匿)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间,董某在担任某市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负责医院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职工安置费用等方式,隐匿医院改制资产230万元。其指示财务人员将应纳入国有资产的部分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累计侵吞公共财产3.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1年1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经立案调查确认犯罪事实后移送检察机关。董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其通过虚设工程项目、伪造票据等手段掩盖资金来源。该行为导致医院国有资产流失,破坏医疗系统廉洁环境,引发群众对医疗体制改革的质疑。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省纪委监委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启动再审程序后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董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改制期间财务监管红线,防止利用制度漏洞侵吞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