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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科员曹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曹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员时,利用负责招投标项目监管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伪造招标文件、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侵吞国有资金。其先后参与3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操作,诱使中标单位以‘咨询费’名义向其指定账户转账,累计非法获取2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款项。2022年4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中心账户异常资金流动,遂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曹某等人通过伪造财务凭证、隐匿资金流向等手段,将涉案款项部分用于个人挥霍,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案发后,曹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对部分犯罪事实拒不认罪。该案导致某市多个重点工程项目因资金挪用而延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审计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贪污罪判决,被告人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曹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招投标领域监管缺失易滋生集体贪腐,需强化制度约束与责任追究。

分类:贪污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