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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何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何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兼某市金融监管办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辖区金融机构监管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王某请托,为其违规办理金融牌照提供帮助。何某先后四次收受王某所送高档烟酒等财物,累计价值人民币2.8万元,均未上交单位按规定管理。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对金融系统专项审计中发现何某个人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经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立案审查。何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受贿事实,但未主动交代组织已掌握的犯罪情节。其行为导致辖区内三家违规金融机构长期逃避监管,造成不良贷款累计达4000余万元,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审计部门移送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经依法审理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廉洁自律,严防利益输送侵蚀金融监管秩序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