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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厅级干部高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某市教育厅原厅长高某利用分管教育基建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程造价、伪造审批文件等方式,侵吞教育专项拨款并伙同下属违规分配。其在多个学校改建项目中,以‘协调费’名义将200万元国有资金私分给特定关系人及部门工作人员。案件系纪委监委在审查其他违纪线索时发现,经审计发现教育系统资金异常流动后启动调查。高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但拒不退缴全部赃款。涉案资金造成某市多所中小学建设延期,直接损失达150万元。二审期间,高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80万元,检察机关认定其构成贪污罪,且存在滥用职权情节。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年,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退缴赃款8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剩余20万元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尤其在教育领域更应严守资金使用规范,维护公共财产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