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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局长姜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姜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该局下属税务事务所改制过程中,通过虚增改制费用、伪造资产处置协议等方式侵吞公共财产。其指示财务人员将改制资金28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部分款项用于购置境外房产及奢侈品消费。2023年10月,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局其他违纪案件时发现姜某异常财富情况,经审计确认其家庭财产与合法收入存在重大差距。姜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国家改制资金重大损失,造成税务系统公信力损害及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审理过程

该案经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原审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五年。检察机关抗诉后,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姜某因贪污公款28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须严守改制程序,防范权力寻租,维护国有财产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