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期间田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田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收受管理对象赠送的现金、贵重物品共计280万元。其通过虚增改制补偿标准、伪造资产评估报告等手段,将本应上交国库的改制收益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2021年5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田某长期隐瞒收受财物线索,遂启动初核程序。经查证,田某在2015年至2020年任职期间,累计侵吞改制资金280万元,其中150万元通过亲属代持方式转移至境外账户。案发后田某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剩余160万元仍无法查清去向。该行为直接导致涉案国企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个人账户中尚未追缴的16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需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