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自然资源局原处长田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0年至2022年期间,田某在担任某省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科科长时,利用负责土地补偿标准核定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王某请托,通过虚增青苗补偿单价、伪造地上附着物清点报告等方式,侵吞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280万元。涉案资金主要用于田某及其亲属在境外购房、投资理财及日常挥霍。2023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局土地审批领域违纪问题时,发现田某存在隐瞒收入情况,遂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审计认定,田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140万元,对其收受的280万元财产来源作出部分说明,但未能完整解释全部资金去向。该案暴露出土地征收领域监管缺失问题,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12月以贪污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田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出示新的审计证据,法院综合全案事实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贪污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土地出让领域需强化资金监管,杜绝权力寻租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