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原董事长徐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徐某利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职务便利,在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收受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赠送的购物卡及现金共计4.8万元。其通过虚增资产评估价值、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及偿还信用卡债务。2023年3月,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国企改制期间资金流向异常,经初核后立案调查,徐某主动交代违纪违法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案件经省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徐某身为省管干部,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造成国企改制资产流失约120万元,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徐某在一审中认罪认罚,但因涉案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徐某构成贪污罪,鉴于其主动退赃且认罪悔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对公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提出完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