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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魏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魏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市政工程招投标及资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文件、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先后在三个重点工程项目中套取国有资金共计320万元。所得款项经集体研究后以'项目补贴'名义发放给单位职工,其中魏某个人分得180万元用于购买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交通局账户异常资金流动,随即启动调查程序。魏某在初查阶段拒不配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认罪认罚。该行为导致多个市政项目亏损超5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案发后,交通局下属6名干部因涉案被追责,相关工程合同被依法撤销。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魏某以'单位集体行为'为由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补充证据,认定魏某为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魏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18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管理人员需严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杜绝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侥幸心理。

分类:贪污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