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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处级干部卢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卢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下属工程管理项目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工程材料款方式侵吞公共资金。其在审核施工方报销单时,伪造签字审批程序,将3个市政工程项目的5.2万元材料采购费用转入个人账户。案发后,卢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待全部犯罪事实。2022年10月,群众通过信访渠道举报其长期违规操作问题,引发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审计确认其侵吞资金具体流向为个人消费及投资,导致多个市政工程预算流失,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共计7.8万元。卢某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其行为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廉洁环境。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调取原审卷宗并补充侦查,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卢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以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再审程序保障了司法公正与案件纠错机制的有效运行。

分类:贪污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