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张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张某在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任职期间,利用负责招标文件审核的职务便利,与供应商串通伪造报价单,通过虚增设备采购价格手段侵吞财政资金。其以‘业务招待费’名义将280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通过亲属代持方式转移至境外。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查明张某等人私分国有资产事实。张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其余130万元赃款仍无法追回。该行为导致某市重点工程采购成本增加,造成财政资金直接损失达32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审查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张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张某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其退缴的150万元赃款予以追缴,剩余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任何利用职务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