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县政府采购中心原职员郭某贪污案

某县政府采购中心原职员郭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郭某利用担任某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员职务之便,在负责某乡镇学校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时,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虚增采购价格等方式侵吞财政拨款。其在审核合同验收单环节,故意隐瞒实际采购金额,将3.8万元项目差价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用于偿还信用卡债务及购买奢侈品。2023年8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资金流向异常,经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调查发现郭某多次通过篡改采购台账、伪造签收记录等手段掩盖犯罪事实,最终查实其贪污金额共计3.8万元。郭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主动交代部分违纪行为。该行为导致政府采购项目成本虚高,造成国家财政资金直接损失3.8万元,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4年1月以贪污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法院采纳公诉意见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郭某构成贪污罪,鉴于其退赃态度及犯罪金额未达数额巨大的标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政府采购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范权力寻租对公共资源分配的破坏。

分类:贪污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