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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厅级干部崔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副局长崔某在负责信贷项目审核期间,通过伪造企业资质文件、虚增项目融资额度等方式,伙同下属违规审批8个虚假信贷项目。崔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项目扶持资金'名义骗取财政拨款共计32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海外房产投资,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洗白后用于偿还高利贷。2022年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崔某所在部门资金流向异常,随即启动立案程序。崔某在初查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被迫交待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280万元。其行为导致省级财政资金损失达320万元,严重破坏金融信贷监管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贪污事实,崔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崔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金融监管领域虚报冒领的隐蔽性危害,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维护信贷资金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