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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处长袁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袁某利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管理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资质文件、篡改贷款审批程序等方式,非法截留辖区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共计320万元。袁某将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用于偿还赌债及购置奢侈品。2022年4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初步核查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袁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并交代剩余40万元用于境外旅游消费。案件造成辖区多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上升0.8%,严重损害政府信用体系。

审理过程

案件经初审发现线索后启动再审程序,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贷款审批流程及资金流向。

判决结果

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必须严守职责边界,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信贷资金安全与公共财产完整性。

分类:贪污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