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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隐匿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林某在担任某省国有企业采购中心副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审核的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虚增采购合同金额等方式,侵吞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共计12万元。其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刻意隐瞒部分资产处置情况,将应纳入国有资产核算的15万元采购款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2021年7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林某任职期间采购数据异常,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核查,林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能说明其余4万元来源。该行为导致国企改制资产流失,严重干扰国有资产管理秩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2022年10月,上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以贪污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五年,追缴其违法所得12万元,责令退赔经济损失1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期间需强化财务监督,防范权力寻租对国有资产安全的侵蚀。

分类:贪污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