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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原副局长卢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间,卢某利用担任某县教育局分管基建工作的副局长职务便利,在校舍改造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某施工单位负责人王某给予的购物卡及现金合计1.2万元。所得款项被卢某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未按规定上交组织。2023年8月,某县教育局职工李某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卢某存在违规收受财物行为,经初步核查后,该县纪委监委于2023年10月立案调查,调取项目审批文件并询问相关人员。卢某在调查中主动交代违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其行为导致教育专项资金未能专款专用,造成项目成本虚高约30万元。2024年1月,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卢某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严重损害教育系统廉洁形象。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县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审理,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卢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基层组织人员身份的认定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基层教育系统人员廉洁自律的重要性,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违规受礼行为。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