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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采购科原科员于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2年6月,于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招标文件审核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供应商赠送的购物卡、电子产品等财物,累计价值3.8万元。其将收受的礼品礼金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偿还信用卡债务,未按规定上交单位。2022年9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流向异常,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经侦查发现于某存在隐瞒收入来源、虚构支出凭证等行为,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未谋取个人利益。案发后于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涉案单位政府采购流程出现重大漏洞,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下降。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经初查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于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千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采购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收受财物不交公等职务犯罪行为。

分类:贪污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