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建局原处长陈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陈某自2018年起担任某市住建局基建处处长,利用职务便利在多个市政工程项目中虚增工程造价,通过伪造验收报告、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2020年,其与局内其他3名处级干部共谋,将非法获取的国有资金共计280万元以‘项目奖励基金’名义私分,其中陈某分得60万元。2021年5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存在资金异常流动,经线索移交,市监委对陈某立案调查。陈某在初查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退缴赃款120万元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某市多个基建项目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组织专家论证,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最终由上级法院提审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陈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凸显基层自治组织人员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的严重危害,警示权力监督机制需进一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