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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原科员姜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姜某利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职务便利,在单位改制过程中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侵吞财政专项资金共计320万元。其以亲属名义设立空壳公司,虚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通过虚开发票手段将公款转入个人控制账户,部分资金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消费。2022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资金异常流向,经线索移交市监委立案调查,查明姜某在改制资产清查阶段故意隐匿200万元公款。姜某在一审阶段拒不认罪,二审期间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并认罪悔罪,造成国家财政损失320万元,严重破坏政府采购制度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审计局移送市监委初核,经立案调查形成完整证据链,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政府采购领域改制期间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利用制度变革谋取私利

分类:贪污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