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科级干部潘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潘某利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下属国企改制工作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该市某国企产权转让过程中,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债权债务等方式,侵吞改制资产折合人民币320万元。其将赃款存入个人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部分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部分通过亲属转移至境外。2022年1月,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改制账目异常,经线索移交,检察机关对潘某立案侦查。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退赃,后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交待部分赃款去向并退缴赃款150万元。该行为导致国企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引发群众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市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潘某涉嫌贪污后立案侦查,原审以贪污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八年。再审程序中,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补充的改制资产审计报告等关键证据,重新审理认定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潘某退缴赃款150万元,剩余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过程中必须强化财务监管,防止权力寻租,维护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