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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科员卢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卢某在某市金融监管局工作期间,利用负责金融资产处置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审批手续、虚增处置成本等方式,与同事共同侵吞国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款。经审计发现,其涉案金额达15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卢某所在部门资产处置流程异常,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卢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部分赃款8万元,但剩余7万元仍藏匿于境外账户。该行为导致某省属国有银行损失重大,引发金融监管体系信任危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某市监委于2023年4月对卢某立案调查,同年6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公开审理本案,认定卢某构成贪污罪。

判决结果

卢某因贪污公款15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任何私分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分类:贪污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