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处原处长苏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2年期间,苏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项目评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投标文件、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侵吞某市政工程招标资金。其在多个项目中截留中标单位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共计非法占有公款18.5万元,其中部分资金通过亲属账户流转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2023年3月,巡视巡察发现苏某所在部门存在资金异常流动问题,市纪委监委随即立案调查并扣押其涉案房产一处。苏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0万元,但对部分犯罪事实拒不供述。案件造成多个重点项目延期开工,直接经济损失达420万元。经审计确认其贪污行为涉及5个招标项目,赃款去向包括个人消费、地下赌场及境外投资。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苏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经庭审质证认定其贪污事实,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苏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招投标领域公职人员需严守廉洁底线,防范权力寻租对公共资源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