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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科员高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高某利用其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审批材料、虚增监管费用等方式,侵吞单位公款共计4.2万元。其将赃款存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并用于日常开支及偿还私人债务。2021年10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金融监管系统异常资金流动线索,随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审计确认高某存在贪污行为,其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该行为导致公共资金管理出现漏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金融监管机构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案由某市金融监管局内部审计发现线索,经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因证据链存在瑕疵,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最终以直接证据认定贪污事实。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领域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强化监管制度执行,防范职务侵吞风险对金融秩序的破坏。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