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科级干部宋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宋某在某省国资委所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负责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咨询公司负责人赠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8万元。其通过伪造资产处置凭证、虚增评估价值等方式,将收受的财物据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2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企业改制资金流向异常,启动调查程序后锁定宋某涉案线索。宋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并退还赃款2.5万元,但对剩余1.3万元拒不交代。案发后,涉案企业因资产核算不实导致后续融资受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宋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配合补充证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宋某提出上诉后进入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宋某退赃及认罪态度,维持原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期间工作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处置的公平性与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