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委员会董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董某在担任某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教育系统基建项目审批的职权便利,通过虚增工程造价、伪造验收报告等方式,违规将国有教育经费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先后在3个教育项目中截留资金,累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达120万元,其中60万元用于购买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其余资金通过虚开发票方式私分给下属单位人员。2023年4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教育系统资金流向异常,随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董某在初审阶段退还部分赃款并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但其在案件审理中对部分犯罪事实拒不认罪。该行为导致多所中小学基建项目停滞,直接造成公共财产损失80余万元,严重损害教育部门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五年。董某提起上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董某犯贪污罪,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以集体决策名义私分国有资产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