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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局长刘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刘某利用担任某市税务局局长职务便利,在该局机构改革过程中通过虚设劳务派遣合同、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隐匿其个人控制的改制补偿款共计12万元。该款项实际来源于其利用职务影响违规干预企业税务处理,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案发后,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刘某及其家属名下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遂启动调查程序。经核查,刘某将部分赃款用于购置 luxury 车辆及偿还个人债务,另有5万元现金藏匿于境外账户。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税务系统改制资产清查工作严重失真,造成国家财政损失逾2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依据新发现的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启动再审程序,经税务系统内部审计与司法鉴定,最终确认刘某贪污事实,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严守改制政策红线,杜绝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公共资金行为。

分类:贪污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