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汪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汪某利用担任某省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项目合同、虚增支出等方式,伙同班子成员将单位国有资金共计3.8万元据为己有。赃款部分用于公司日常开支,部分以绩效奖金名义发放给下属员工。2023年3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单位财务异常,随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汪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违纪事实,并退缴全部涉案款项。其行为导致教育专项经费使用不当,造成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经审计确认,涉案资金来源于国有教育专项拨款,属非法占有性质。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被告人汪某当庭认罪悔罪。后因事实认定争议,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汪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管理人员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杜绝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