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谭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谭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厅长职务期间,利用审批环保项目、监管污染企业等职权便利,先后收受12家企业贿赂共计280万元。其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凭证等方式将赃款隐匿于境外账户及子女名下房产。2024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启动立案调查程序。谭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拒不交代剩余130万元来源,导致多起环保项目审批失当,造成生态修复资金流失达560万元。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但未完全挽回公共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谭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结合谭某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拒不退赃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案件揭示生态环保领域权力寻租对环境治理的破坏性,警示公职人员须筑牢廉洁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