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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局原科员李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李某在某县税务局担任基层科员期间,利用负责税务所资产清查及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改制支出等方式,侵吞集体资产折合人民币280万元。其将赃款存入多个境外账户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导致该税务所改制资产流失严重。2022年6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李某任职期间税务所资产异常变动,经线索移交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逾12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系统改制工作秩序,引发群众对基层税务人员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李某无罪,后因检察机关发现新的财务审计证据,启动再审程序。经税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税务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须规范财务操作,强化对集体资产的监管,防止职务犯罪侵蚀税收治理根基。

分类:贪污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