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保国企汪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汪某系某市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项目管理科原科员,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利用负责环保工程监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验收报告、虚增工程支出等方式,套取财政拨款共计150万元。其将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消费。2022年10月,某省巡视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汪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案件造成某市重点河道治理工程延期半年,直接经济损失达80万元。侦查发现其通过亲属代持资产隐匿部分赃款,认罪态度一般。
审理过程
2022年11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3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5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庭审中汪某对指控事实部分认罪。
判决结果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基层人员需严守职责边界,防止在环保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