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李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李某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担任招标科普通工作人员时,利用职务便利,与第三方企业串通虚增招标项目预算,通过伪造工程报价单、虚开发票等手段,截留招投标服务费共计280万元。该资金经李某提议,以'绩效奖金'名义私分给中心其他6名科级及以下职工,其中李某个人分得50万元。2024年巡视巡察发现该中心财务异常,经审计确认李某等人涉案事实。李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30万元,但在再审程序中拒不承认部分资金去向,导致案件反复调查。该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组移交后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重新立案侦查,通过调取原始财务凭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完成证据补充,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李某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案件意义
案件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彰显了对招投标领域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