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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原科员蔡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蔡某利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项目监管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环保整治项目、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套取财政拨款共计280万元。涉案资金部分用于个人消费,部分通过虚开发票方式分给科室同事。2022年3月,巡视巡察发现该局资产管理异常线索,经初核后立案调查。蔡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280万元,导致环保项目资金使用严重失范,损害政府公信力。经审计确认其个人财产与合法收入存在巨大差额,且未能说明合法来源。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历时18个月完成侦查、起诉,最终由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以贪污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退缴的15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强化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监管机制建设

分类:贪污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