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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期间吴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某市在推进国企改制过程中,吴某作为某国企改制工作组财务主管,利用负责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处置项目等方式,侵吞改制期间应收国有资产转让款3.8万元。其将赃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导致国有资本未能实现预期收益。2021年5月,纪委监委在核查其他违纪案件时发现吴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犯罪事实。吴某在初审阶段拒不交代,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但造成改制资金流失及国有资产贬值损失共计5.2万元。该案暴露出国企改制期间财务监管缺失问题,引发群众对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初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后,纪委监委调取补充证据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采纳监察机关认定的贪污事实。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结合吴某退赃及认罪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期需强化财务监督,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制度漏洞侵吞国有资产。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