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自然资源局下属国企员工苏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苏某在担任某县土地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协调员职务过程中,利用负责土地补偿标准核定的工作便利,接受本地房地产企业贿赂。通过虚增拆迁补偿面积、伪造评估报告等方式,非法截留土地补偿款共计12.8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3月,某县审计局在开展土地出让金使用专项审计时发现异常数据,经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苏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未退赔全部赃款。案件查实后造成国有土地补偿资金损失12.8万元,扰乱当地土地市场正常秩序。在审理过程中,苏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6.5万元,剩余款项经司法鉴定确认其个人财产混同。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审计局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初查、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后,某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再审程序,审理期间核实了苏某退赃及认罪悔罪情节。
判决结果
苏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12.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土地出让领域需强化审计监督与制度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