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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期间金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金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该企业原财务负责人李某,通过虚报国有资产评估价值、伪造产权转让协议等方式,侵吞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共计320万元。其中金某个人分得180万元,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赃款50万元,剩余部分用于企业日常开支报销。2022年5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企业改制账目异常,经线索移交某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确认金某等人存在贪污行为。案发后,金某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其余60万元通过亲属代为退赃,但未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该案导致原国企资产严重流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超400万元,且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2022年6月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1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3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金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国企改制期间监管缺失问题,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范集体贪腐风险。

分类:贪污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