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财政局原基层人员任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任某在担任某省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虚增合同金额等方式,侵吞某县教育系统采购办公设备资金。其在单位改制过程中,伙同他人隐匿国有资产,将320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购买房产及偿还债务。2023年9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问题时,发现任某在2018年改制中存在异常资产处置行为,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认定,任某隐瞒的320万元赃款已全部追缴,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承认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导致某县政府采购系统出现严重信任危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某犯贪污罪,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财政人员须严守政府采购规范,防范改制过程中的权力寻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