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资委原副主任曾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曾某在参与某市国企改制工作期间,利用其分管资产处置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员工安置名单、虚增资产评估价值等方式,骗取国家财政拨款用于个人投资及挥霍。其先后安排下属篡改改制方案,编造虚假的职工安置费用明细,套取专项资金共计280万元。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该市国企改制过程中存在资金异常流动,经市纪委监委调查核实,曾某主动退赃140万元并交代剩余赃款藏匿于境外账户。案发后,曾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资金用于'工作支出',经审计确认其实际违法所得为280万元,造成国家财产直接损失逾3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市监委依程序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公开审理后曾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曾某犯贪污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关键期监管缺失风险,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范权力寻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