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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处长蒋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蒋某自2018年起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下属环境监测中心处级干部,负责辖区环保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验收报告、虚增项目开支等方式,侵吞某县污水处理厂建设专项补贴资金共计12万元。其犯罪手段以虚开发票报销、隐瞒项目支出明细为主要特征,涉案资金主要用于个人购房及日常消费。2022年5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蒋某所在单位财务异常,经初核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蒋某在留置期间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案件造成某县环保项目资金缺口达80万元,导致污水处理工程延期交付,造成环境污染风险。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6万元,对侵吞公款行为表示悔罪。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经初核后采取留置措施,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犯贪污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环保领域工作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止职务犯罪损害生态治理资金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