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局长梁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梁某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主管土地出让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通过伪造土地补偿协议、虚增拆迁成本等方式,侵吞某县国有土地出让补偿款共计320万元。该资金被用于违规发放职工补贴、支付个人消费及单位接待费用。2022年群众举报后,该县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发现梁某等人存在集体侵吞国有资产行为,遂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梁某在初审阶段认罪悔罪,退缴赃款80万元,但剩余240万元用于购置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案件审理期间,审计部门认定其行为导致某县国有资产直接损失达300万元,严重破坏土地管理秩序,引发群众强烈不满。
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经审理认定梁某等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23年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梁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国有资产管理职责,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