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建局原局长潘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潘某自2021年起担任某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多个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多次收受施工企业及供应商赠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其通过虚报工程成本、伪造合同等方式将收受的礼金共计15万元据为己有,部分赃款用于个人购房及日常消费。2023年5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潘某存在异常财产变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发现潘某在2021年至2023年任职期间,累计收受礼金15万元未按规定上交,导致国有资金流失,且造成多个工程项目成本虚高。潘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潘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正确处理'礼金'与公职行为的边界,杜绝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