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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住建局科员徐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徐某利用担任某县住建局工程监理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虚增监理服务费用等方式,侵吞公共资金共计3.8万元。其犯罪手段表现为:在审核某市政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故意降低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虚报监理工作量;利用管理工程款拨付的权限,擅自将应纳入财政专户的监理费用转入个人控制账户。案发后,徐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经审计确认,涉案资金直接导致某市政工程进度延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约52万元。案件线索由该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公务员必须坚守职责边界,杜绝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资金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