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某处原处长于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于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处副处长时,利用负责环保专项资金分配的职务便利,与该处其他工作人员共谋,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材料、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侵吞应上缴国库的环保补贴资金300余万元。涉案资金被用于违规发放年终福利、为亲属经营的环保企业注资及个人消费。2022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处财务异常,经初核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于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承认其参与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某省重点生态修复工程资金缺口达600万元,造成环境治理项目延期实施,直接损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判决后,于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涉案人员分别判处三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生态环保领域公职人员利用专项资金监管漏洞私分国有资产的新型犯罪手段,警示相关单位需完善资金审批与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