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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陈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陈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基建科科长时,利用职务便利与下属工作人员共谋,通过虚增工程验收报告中的材料采购价格方式,套取财政拨付的市政工程专项资金。涉案金额累计达2.3万元,其中部分款项被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及吃喝招待。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多个项目资金流向异常,经调取账目和询问证人,确认陈某等人存在私分国有资产行为。陈某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交代违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该行为导致某市交通局在多个工程项目中出现资金管理漏洞,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共计2.3万元,严重损害政府部门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审法院于2021年以贪污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后因审计结果补充关键证据,检察院提起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最终确认陈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判决结果

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一、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公务员须严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集体私分行为侵蚀公共利益,彰显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分类:贪污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