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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财政局厅级干部于某虚报冒领案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于某利用担任某省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项目验收标准等方式,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共计3.2万元。其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其余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投资。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审查某国企招标问题时发现于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线索,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查明,于某在3个政府采购项目中通过虚构供应商资质、重复报销等手段实施贪污行为,涉案资金去向不明。案发后,于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共计4.5万元,严重损害政府采购领域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后某省纪委监委依职权重新立案,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案件移送某省高院再审程序,最终由审判庭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政府采购领域公职人员须恪守职责,防范虚报冒领等职务犯罪行为对财政资金安全的侵蚀。

分类:贪污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